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生委员会、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五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六条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七条 考生报名时间为:2006年1月6日至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招生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的内容。
第八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卡),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报名点计算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交105元报名考试费。
第十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该考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需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由省高招办会同省卫生厅有关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凡非指定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虽由指定体检医院但属于在规定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由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五条 2006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
报考文史类(含文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含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2006年起,音乐、美术类考生的数学科目考试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总分。
第十六条 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分值占30分。
第十七条 报考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按各地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准时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领取本人准考证,并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等学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 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怀疑,可到报考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二十二条 2006年填报升学志愿工作(除文、理科音乐、美术类外)仍安排在高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填报升学志愿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委会公布的有关招生规定和省高招办的填报志愿有关注意事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考生填涂有关表(卡)时,要求文字、编码书写准确、工整,内容真实。志愿表(卡)填涂完毕,考生必须进行认真核对。志愿表(卡)一经上交县(市、区)高招办,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更改,凡涂改的志愿表(卡)一律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债责。
第二十三条 文科音乐、美术、体育类考生,除可以报考本类别院校(专业)外,还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院校(专业);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考生,除可以报考本类别院校(专业)外,还可以兼报理工类其他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得兼报或跨报。
第二十四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考生可通过省高招办所提供的途径或直接向高等学校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及未录取原因。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并加盖福建省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等学校根据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注册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于8月8日后正常上班时间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档案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第三十一条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及报考“高职单招"考生的报考办法另文公布。本报考简章由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